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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宜昌市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全市各义务教育学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3〕26号)、《省教育厅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鄂教基办函〔2024〕2号)、《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4〕46号)等规定,鉴于原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文件(宜发改价调〔2022〕14号)试行期满,结合全市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开展情况,经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重新制定全市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城区85元/生·月;县市(含夷陵区)75元/生·月。

二、相关要求

(一)明确收费范围。严禁原来免费提供课后服务的寄宿制学校,以及放学时间未变化、未增加服务内容的学校收取课后服务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课后服务的相关费用,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予以减免。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得收取课后服务费,其因提供课后服务发生的费用直接计入学费成本。

(二)规范收费行为。各地要加强对课后服务的指导和监管,不得以课后服务名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违背学生家长意愿强制收费或捆绑收费,不得通过家长委员会、第三方机构等收取课后服务费,不得将早到校看管和自习、午餐午休看管、晚自习等纳入课后服务收费项目。课后服务实行按月收费,退费按天计算,按学生实际参加天数分月核算,不得提前预收。学校要事先征求家长意见,并告知服务事项,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并收费。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将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服务时间、课程内容等相关信息公开,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提高服务质效。学校要充分考虑学生和家长的意愿,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科学合理确定服务时间、内容及形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组织学生刷题备考、讲授新课或集体补课,增加学生课业负担。

(四)加强经费保障。课后服务收费要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及课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耗材支出。课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水电费、校内场地使用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维护维修费等其他公用支出,由学校通过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统筹保障,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统筹相关经费解决。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春季学期起执行,《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关于宜昌市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宜发改价调〔2022〕14号)同时废止。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对课后服务收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宜昌市教育局
  宜昌市财政局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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